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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类型:文章


摘要:



(暂行)

<p center;">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省级财政科技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根据《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省级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各类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完成后,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项目和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主体分为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

  (一)单位自评。单位自评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对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二)部门评价。部门评价是指省科技厅和专业机构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部门评价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四条 绩效评价旨在综合反映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各类专项资金实施绩效,通过对科技活动目标完成情况、产出、效果、影响等评估,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制度提供依据。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科技活动规律,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按照科技计划类别分类开展评价,根据评估对象特点和评估需求,制定合理的、有针对性的评估内容框架和指标体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办法,确定年度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授权专业机构或自行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提交预算年度绩效目标和开展自评工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确定第三方机构;配合省财政厅开展财政评价,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七条 专业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提交预算年度绩效目标;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指导并监督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协助省科技厅配合省财政厅完成财政评价和整改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专业机构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意见,开展整改工作。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负责按照工作合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制定绩效工作方案,经省科技厅或专业机构审定后组织实施,收集数据资料,开展现场调研座谈,与被评价部门交换意见,编写绩效评价报告,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科技厅或授权专业机构每年按照省委省政府关注重点,对省级科技计划中政策性强、覆盖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计划类别、项目和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按照省财政厅绩效评价工作安排,开展重点专项评价。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基本程序: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制定评价工作方案、下达评价通知、采集和处理评价信息、形成初步结论、与被评价单位交换意见、综合分析评估形成初步结论、形成评价报告和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十二条 省级科技计划体系和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第三方机构应具备良好的行业信誉,稳定的工作团队,与被评价方无利益相关,能够独立、客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由省科技厅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综合考虑部分绩效评价内容的特殊性,对于专业优势明显业内普遍认可的团队,可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确定为第三方机构。

  第十三条 评价合同中,应当明确评估工作目标、范围、内容、方法、程序、时间、成果形式、经费等内容和要求,确保评价标准科学、方法合理、程序规范、结果可信。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工作规范程序,严格按照签订合同执行。建立评价全过程质量控制和评估报告审查机制,充分保证评价工作方案合理可行、评价信息真实有效、评估行为规范有序、评估过程可追溯、评估结果客观准确。如需调整签订合同内容,须向省科技厅或授权专业机构申请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概况和项目绩效目标,概述项目背景、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及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明确评价目的、对象和范围,概述绩效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包含对象自评结果、书面评审结果和现场评价结果。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包括项目决策情况、项目过程情况、项目产出情况、项目效益情况。

  (五)主要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

  (六)有关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评价工作档案制度,对评价合同、工作方案、证据材料、评估报告等重要信息及时记录和归档。评价工作完成后,相关档案资料全部移交委托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行业规范,不得违规向其他单位转包,不得与被评价单位存在利益输送,确保评价工作公正性,对被评价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省科技厅可视情节,采取批评、追回经费等措施,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十八条 专业机构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计入个人信用档案、取消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九条 建立评价结果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科技规划和政策制定、实施和调整完善、项目立项等的重要参考条件,结合科技创新规划监测结果对年度科技计划提出指导调整意见报告。项目验收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互评互认。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设置为100分,等级划分为四挡: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各专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提请优先安排预算,并适当给予激励;评价结果为良、中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评价结果为差的,提请核减或取消该专项预算。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评估对象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应认真研究分析评估意见、建议和相关整改要求,按照规定提交整改、完善、调整等意见,并改进完善相关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管理经验、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加强项目管理,不断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成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日。

  附件: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体系样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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