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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管理办法

类型:文章


摘要:



青海省“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我省高质量发展,规范我省“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管理,根据《关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21〕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是指按照“四个面向”重大要求,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和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创新需求,为发挥好“帅才科学家”有效整合科研资源的作用,由“帅才科学家”自主设计申报或政府定向委托方式,给予长期稳定支持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的组织、协调、绩效评价和整体验收。

  第四条 “帅才科学家”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重大违法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我省两院院士、省政府科技顾问、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长江学者、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青海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

  第五条 “帅才科学家”应按照“四个面向”重大要求,把握世界科技大势、科技发展战略方向,有效整合科研资源,引领团队抢占战略领域、赢得先机、形成优势。培育高水平团队,壮大我省创新人才资源,加速先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省优势产业创新发展,提升我省科技资金产出效能。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六条 省科技厅结合我省科技人才情况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情况,形成“帅才科学家”专家库,经厅务会或专题会议决议后面向社会公示。专家库根据我省科技人才变化情况动态调整,专家库人员变更情况须提交厅务会或专题会审议。

  第七条 “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以自主选题申报方式为主。对于省委省政府点题的重大任务可以通过定向委托“帅才科学家”的方式,追加项目研究目标等。

  第八条 自主选题申报“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是指已入库“帅才科学家”结合我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安排部署,在自身研究优势领域基础上选题开展科研活动。

  第九条 自主选题项目以实现研究目标为根本,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分配等,提供最长不超过5年的研究计划及科研经费需求,并确定分年度计划、阶段性研究目标及科研经费需求。由省科技厅组织国内行业知名专家对目标和内容的先进性和预期前期进行论证完善,经厅务会或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形成项目库,给予立项和稳定支持。

  第十条 定向委托“帅才科学家”任务是指由省委省政府点题,以解决我省重要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团队研究提出项目研究目标、技术指标和考核指标等,选择相关领域具有技术优势的“帅才科学家”作为负责人,定向委托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开展科技攻关。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立项的“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面向社会公告无异议后签订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帅才科学家”承担自主申报负责制项目期间,除确需承担的定向委托任务外,一般不再给予其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帅才科学家”在实施期内应构建成员稳定的研究团队,团队成员在项目实施期内一般不再就相近内容给予立项支持。

  第十三条 定向委托任务将纳入“帅才科学家”项目研究目标和内容,经省科技厅对定向委托任务经费进行评审与“帅才科学家”商定后,给予追加必要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实无法继续履行项目的,按照项目终止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经费科目之间不设比例限制,均可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 “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经费单项单年度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定向委托任务追加经费不在此限制范围内。

  第十七条 “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和定向委托任务要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八条 “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形成的成果登记和发表论文仅可标注“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编号,不再标注其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 “帅才科学家”应遵守《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诚实守信。

第四章 项目监督和验收

  第二十条 自主申报“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每年度需向省科技厅提供年度进展报告及科研经费使用报告备案。省科技厅适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项目抽查,年度抽查率不低于立项项目总数的10%。年度目标未完成需向省科技厅书面报告,由省科技厅开展项目持续性评议。

  第二十一条 自主申报“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5年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经费审计并提交验收申请,省科技厅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对总体研究目标和资金使用效能开展整体验收和全面绩效评价,验收结果和绩效评价结论将作为是否开展下一轮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科技厅将在验收结果和绩效评价结论的基础上,经厅务会研究决定是否给予下一轮自主申报项目支持。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科学确定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提高成果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科技成果价值早发现、早实现。

  第二十三条 超期未完成既定目标的项目,由省科技厅按照“宽容失败”的原则,进行分类认定。对非主观原因致使目标未完成,由专家确定完成情况并出具验收意见,视情况决定是否收回部分经费。对主观原因致使目标未完成,省科技厅将根据省级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