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海西州州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2016〕50 号)精神,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 [2015] 80 号)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计划和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教字 [2015] 2211 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州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激励和市场配置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科研项目是指州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州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州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经费。
第三条 州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坚持科学引领、创新驱动、遵循规律、改革创新、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州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要围绕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建设和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产业转型升级,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强化顶层设计,坚持问题导向,打破条块分割,加强州本级科技计划与资金的优化整合,加快构建统筹协调、职责清晰、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五条 州财政局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州科技局要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 和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做好州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提高科技计划的 实施成效。
第二章 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第六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科技资金整合力度,改革资金投入方式,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事后补助、政府购买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促进创新链和资金链形成的杠杆作用,努力撬动社会资金。推进科技金融结合,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创投基金和民问资本等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激发企业创新主体活力。
第七条 合理编制项目预算。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研究计划、任务需求和自身财力,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细化预算内容,制定绩效目标。对重大项目开展预算绩效评价,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
第八条 及时审批项目预算和拨付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加快项目支出进度。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要严格实行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对于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第九条 明确项目直接费用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 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和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其他支出预算, 可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活动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调整劳务 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 费科目中列支。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 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 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第十条 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之外以其他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合理安排支出,减少资金的结转结余,提高项目预算的执行效率。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安排用于科研活动;未通过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由州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三章 规范科研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规范科研资金使用。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严禁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及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对于从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按规定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州本级单位的项目资金和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由州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 位。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 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科目支出标准按照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加大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处罚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动态化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责任倒查机制,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各方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单位内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第十六条 落实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 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强化管理和服务责任。州财政局要根据财政改革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实行监督检查,对重 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州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 办法制定我州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优化整合州本 级科技计划,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 财政部门制定或修订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部 门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 理内部制度的审查监督。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 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 施的服务工作。州审计局要加强对各类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 理情况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及时移 交纪检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