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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科技计划项目绩效和验收管理办法》

类型:文章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海西州科技计划项目绩效管理机制,规范项目验收管理程序,充分发挥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西州州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的绩效和验收管理。本办法所称的海西州州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州科学技术局批准立项,并获得州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各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绩效和验收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依据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验收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州科技局是项目绩效和验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总体部署、专家库建设、项目重大调整及州本级项目的绩效和验收管理等工作,并监督指导州内各地区项目的有序执行。  

第五条  各县(市)、行委科技管理部门是项目绩效和验收管理的属地责任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的绩效管理、组织验收、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行委科技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与项目绩效管理和验收。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科技管理部门要求,高质量完成项目绩效和验收管理工作。未能履行职责或存在失职、违约行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科技管理部门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是项目绩效管理和实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主动配合做好绩效自评、现场考察、财务审计、专家质询等工作,按相关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并对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若提交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则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绩效管理程序

第八条  绩效管理分为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评价和终期绩效评价三个环节,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评、主管部门评价和财政再评价相三个阶段进行。

(一)单位评价。各项目实施单位分别于项目申报前、实施中期、终期验收前完成自评,并将相关绩效评价材料及自评报告上报县(市)、行委科技管理部门。

(二)部门评价。各县(市)、行委科技管理部门于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绩效材料后自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评价,并将相关绩效评价材料及评价报告上报州级科技管理部门。

(三)财政再评价。州级财政部门、州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邀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绩效再评价。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项目承担单位须对拟申报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内容包括立项的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绩效目标应尽量量化、具体,便于后续评价;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事前绩效开展审核工作;州科技局负责对申报州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事前绩效进行复审。

第十条  事中绩效评价是项目执行过程的监控手段,主要针对项目过程管理的规范性,按照绩效目标对阶段性的项目执行、经费使用、成果产出效益等情况实施评价,及时纠正项目执行中的偏差。科技主管部门要强化事中绩效跟踪监控,确保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终期绩效评价是项目验收的第一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必须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

科技主管部门在项目验收时应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终期绩效评价结果组织开展项目评价和验收工作。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终期绩效评价原则上与项目验收同步进行。

第四章  绩效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申报立项、事中管理、终期验收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提请分别给予优先立项、拨付后补助资金、通过验收及以后年度优先支持的政策激励;评价结果为良的,按合同约定继续实施;评价结果为合格、不合格的,分别给予核减专项资金、终止项目。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提前向社会公示,总分设置为100分,等级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评估对象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应按照绩效评价意见和相关整改要求,做好项目整改和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加强项目实施,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凝练创新成果,不断提升项目科学效益。

第五章 项目验收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向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绩效评价材料,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提前完成合同目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满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科技局批准。

第十七条  科技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前1个月,启动绩效评价和验收程序。项目承担单位逾期未申请验收或申请延期的,由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终止意见,并报州科技局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时应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西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绩效评价材料、项目验收信息表;

(三)项目工作总结、项目技术报告;

(四)项目立项、经费拨付文件、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合作协议、项目合同;

(五)形成的成果、专利、论文等,发布标准、获得奖项,取得的新产品、新品种、工艺包等,培养人才证明文件,产生利润、新增产值等证明文件;

(六)财务专项审计报告、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及发票、技术引进协议等材料;

(七)项目影像资料、实施前后的比对照片或视频等;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验收材料。

第十九条  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并对验收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财务凭证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材料符合要求的可进入验收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审核意见修改补正,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终止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应从海西州动态管理专家库中按专业领域分类随机抽选。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其中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专家组组长由各成员推荐产生。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执行专家回避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回避或主动提出回避。

(一)是项目参与人员的;

(二)与项目负责人为同一单位的;

(三)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

(四)专家个人认为需要且主动提出回避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采取会议验收和现场验收方式。

(一)会议验收适用于专项资金30万元以下项目,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答疑质询、审阅资料形成结论。

(二)现场验收适用于专项资金30万元及以上项目,项目应通过召开现场验收会,考察技术应用、成果转化、设备运行及产品生产等情况形成结论。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汇总各组员评审意见,形成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包括“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终止项目”“尽职免责结题”。

(一)完成合同规定的绩效目标和技术指标,项目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给予“通过验收”结论;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给予“未通过验收”结论

1.因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合同规定的绩效目标和技术指标的;

2.擅自修改合同内容的;

3.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

4.未按专家组要求完成整改的。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给予“终止项目”结论

1.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2.造假、挪用、违规使用资金的;

3.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

4.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终止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尽职免责结题”结论

1.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能攻坚克难,已履职尽责,并在处置过程中能够主动止损,没有造成重大事故、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2.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无法实施或无法完成的;

3.因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4.因不可预见因素,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项目实施成为不必要的;

5.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或破产重组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论为“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整改仍未通过的,收回州级科技专项资金,并对已拨付的资金开展专项审计,项目结余及其违规使用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国库。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体系管理,3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论为“终止项目”的,收回州级科技专项资金,并组织开展专项审计,项目结余及其违规使用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国库。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体系管理,5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项目验收结论为“尽职免责结题”,可免除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七条  科技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成员、验收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秘密和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等相关规定,不得泄露验收过程中需要保密的评审意见、专家名单等信息,不得泄露、违规使用被验收项目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对违反保密义务的,州科技局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视情节采取通报、取消专家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科技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成员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管理失职、接受请托、违反回避制度等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西州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各县(市)、行委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