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州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付费制度,调动各级各类专家参与海西州科技管理活动的积极性,根据《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海西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是指由州级财政预算设立,包括州本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对口援青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知识,取得中级、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被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费,是指为了科学、公平、公正、有效的实施科技管理活动,在科技项目研究开支过程中,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临时及短期聘请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从事评审、咨询、论证、验收(综合绩效评价)、认定等工作所支付的劳务报酬。
第五条 州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原则上集中进行,按天付费。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且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专家评审费按800元/人天(税后)标准执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评审费按1200元/人天(税后)标准执行,评审半天按标准的50%执行,超过2天按标准的80%执行。
第六条 项目评审原则上邀请省内专家,确需邀请院士及全国知名专家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评审费按3000元/人天(税后)标准执行,评审半天按标准的50%执行。
专家参加评审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项目委托评审单位按海西州差旅费标准审核报销,可在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明确用于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对未能尽到职责或违反纪律的专家,或利用评审、咨询的机会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取消专家资格,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州财政局和州科技局负责州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具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验等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参加州级科技项目评审活动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相关报酬。
第九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的不得发放评审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发放评审费;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专家,不再重复发放评审费。在评审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列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系统黑名单。
第十条 组织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支付评审费用的人员姓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码、个人银行账号(或借记卡号)、支付费用金额等信息以纸质表格形式汇总,经参评专家签字确认和组织项目评审单位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后,提交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将专家评审费直接拨付到专家的个人银行账户(借记卡)。无特殊情况,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各县(市)、行委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