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

  根据《青海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为加强经费管理,合理收支,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更好的为会员服务,制定本办法。

一条  会费管理

  1、严格遵守国家、省和本会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的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接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2、会费的收支纳入协会常设机构的财务账户,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进行会计核算,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

  3、会费标准的修改,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收取会费,应提供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5、协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当年收取会费,按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同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如实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6、分支机构不得收取会员会费。

  7、会费应按照《青海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加强管理,合理支出。

第二条  会费收取标准

  1、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5000.00元;

  2、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0.00元;

  4、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00

第三条  会费交纳办法

  1、会员应在批准入会后,交清会费,颁发会员证书。

2、账户信息       

                 户 名:青海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开户行:青海银行南山路支行

                 号:1016 2010 0022 7828

第四条  会费开支范围

  1、为会员提供无偿服务项目;

  2、协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包括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业管理会、工作会议以及协会业务会等会议及活动;

  3、协会常设机构办公设施设备、工作经费和其他业务开支;

  4、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5、协会宣传费用,包括编印、出版、发行有关书刊及内部刊物,信息网络建设等;

  6、协会表彰及奖励;

  7、分支机构必要支付的工作经费;

  8、其它正当开支。

第五条

   本办法经2018427日协会第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青海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