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青海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为Qinghai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英文缩写:QAEPI。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科研、设计、咨询、环保设备生产销售、工程设计与施工、环保设施运维服务、环境影响评价服务、环境监测(检测)服务以及自然保护与节能资源利用行业的单位及相关专家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执行政府意图,反映会员愿望,积极开展调研、咨询、交流、培训活动,参与本省环境保护行业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努力为企业、行业和政府服务,推动青海环境保护产业快速稳步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和登记管理机关青海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青海省西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全省环保产业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企业)诉求和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配合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能力等级评价等工作,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构建行业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参与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技术政策等;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开展本行业相关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四)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本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研究、编制工作。制定、发布本行业的协会标准等;

(五)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开展先进技术推广与示范,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六)开展鼓励本协会会员创先争优的活动;

(七)按照国家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八)组织开展本行业相关的交流、研讨等活动,受政府委托承担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省环保展览会等省内外展览、展示及会议;

(九)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出版发行本行业刊物和资料,向企业提供政策、技术、市场、投融资等信息服务;

(十)开展本行业省际交流与合作;承担政府委托的环保合作项目;为省内外企业提供对接和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企业参加省外展览、考察、培训等活动;

(十一)受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环保产业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

(三)本团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团体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团体和会员利益;

(五)本团体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本团体个人会员省内单位会员组成。

  申请加入本团体,应当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单位会员: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交纳会费,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会员单位;

(五)个人会员:环境保护产业相关的从业人员,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  本团体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查阅本团体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团体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 5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团体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团体收回其会员证,书面通知该会员并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团体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5 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对本团体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和决定本团体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秘书长或理事长(会长)主持;秘书长、理事长(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理事长(副会长)主持;副理事长(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5 理事会由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单位

第二十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1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因内部管理混乱或理事会人数不足等特殊原因,无法组织换届选举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选举委员会)进行换届。必要时,业务主管单位可选派工作人员作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业务主管单位沟通;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

(三)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十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会长)授权的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三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三十  当理事达到50人以上时,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一般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

第三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  本团体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会长)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选任制)1名。

第三十  本团体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负责人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会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是本团体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十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为履行职责。

四十  本团体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理事长(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秘书长和理事长(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本团体秘书长为专职兼职,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至少保存 30 年。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四十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 2 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本团体设监事 3 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十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审议的事项。

四十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  本团体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团体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本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团体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五十  本团体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和《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  本团体证书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五十  本团体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选任制)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业务主管单位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

  财产管理和使用

五十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  本团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级,不得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五十  本团体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 副会长单位 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 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三)理事单位 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会员单位 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十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十  本团体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工作人员和理事、负责人中分配。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六十  本团体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六十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六十  本团体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团体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团体的银行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六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六十  本团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六十  本团体应对会计凭证、会计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理事长(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六十  本团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理事长(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团体予以配合。

六十  本团体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团体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对党忠诚、干净担当、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七十  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选配党组织负责人要征求社会团体负责人的意见,解聘党组织负责人应征求上级党组织意见;党务工作者职务变动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七十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七十  本团体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支持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团体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和“三重一大”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七十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七十  本团体终止,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七十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七十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七十  本章程经 2023   6 10 日第  届第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七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七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